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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18 02: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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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规定,适当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要及时公开医疗机构建设规划信息,允许社会资本参与新建医疗机构的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

  二、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功能任务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诊疗科目。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批准,不得进行限制。

  三、充分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建立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工作中,要注意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作用,支持其与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四、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专家加入相关管理组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学会、协会在组建专家委员会、质量控制组织以及医院评价等组织时,应当从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规范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中吸收相关专家参与。在制订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工作时也应当吸收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

  五、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支援社区、支援基层等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具备能力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或开展公益活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六、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临床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的指导,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统一规划,使其与公立医疗机构具有相同的申报和评价机会。同时,积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专科服务能力。

  七、做好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准入管理方面,要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予以同等对待。根据规定及时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准入申请,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并加强对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

  八、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及时向其传达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并开展相应培训工作。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了解、掌握医疗卫生领域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要求,引导其依法执业、科学发展。

  九、充分发挥行业学会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鼓励有一定水平和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学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指导,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在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时,应当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要作到制度化、常态化,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注意树立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典型,打击违法执业、欺骗患者的行为,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汉魏故城保护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2001年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魏洛阳故城(以下简称汉魏故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汉魏故城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汉魏故城,是指东汉、曹魏、西晋、北魏四个朝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城遗址。



  第三条 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实行以国家保护为主、社会保护为辅,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生产建设、旅游开发和其他活动时,必须确保汉魏故城的安全和环境风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保护工作委员会,协调各方关系,组织检查保护工作。市文物管理部门是汉魏故城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汉魏故城保护机构负责汉魏故城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土地、规划、公安、环保、旅游、园林、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汉魏故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汉魏故城所涉及的县(市、区)、乡(镇)、村应建立由主管领导参加的保护小组,并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协助汉魏故城保护工作委员会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汉魏故城保护的规定,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汉魏故城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八条 汉魏故城按重要程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九条 重点保护区包括:

  (一)内城。位于翟泉、金村、保驾庄、寺里碑、龙虎滩诸村之间,面积3900×3600平方米。

  (二)金墉城。位于翟泉村东北,面积1048×255平方米。

  (三)太学、辟雍、明堂、灵台。位于大郊寨、朱圪(此字左边是一个土字,右边是一个当字)、太学村三村间,面积1250×800平方米。

  (四)北魏洛阳大市、白马寺遗址。北起内城西垣阊阖门外的东西退水渠,南至陇海铁路南侧,东起齐云塔院东墙,西至白马寺镇至平乐村的公路,面积1700×1700平方米。

  (五)租场、牛马市等遗址。南起寺里碑村,北至保驾庄,西临内城东垣,东至寺里碑村至保驾庄的车道,面积800×900平方米。

  (六)东汉刑徒墓地。位于西大郊村西南,面积250×200平方米。

  (七)东汉墓园。位于内城西垣雍门外2.5公里,陈屯新村东,面积190×135平方米。

  (八)外廓城城墙遗址。北垣位于金村北1000余米的邙山南坡,残长1300米;东垣位于内城东垣东3500米,残长1800米;西垣位于分金沟村西,残长4400米。

  根据考古新发现,及时补充保护项目。



  第十条一般保护区包括:

  重点保护区以外,东自偃师市首阳山镇后张村至白村间南北一线,西自洛龙区白马寺镇分金沟村西至潘村间南北一线;北自孟津县平乐镇上屯村东西一线;南自偃师市佃庄乡王圪(此字左边是一个土字,右边是一个当字)村东西一线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控制地带为一般保护区边沿外20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





  第十二条编制汉魏故城保护规划,以弘扬和继承民族文化为指导思想,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展示。



  第十三条 汉魏故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城市发展和村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村镇建设规划应符合汉魏故城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汉魏故城根据保护级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一)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构筑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筑。村镇发展应避开重要遗址。原有村镇应采取措施,逐步清除、外迁。确需建设的,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重要遗址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不同形式展示其风貌。用于文物保护和展示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般保护区内,原则上不得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确需安排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文物遗迹的保护措施及保护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征用土地,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许可证,银行不得拨款。

  (三)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或构筑物时,不得破坏汉魏故城的环境风貌,其风格、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五条 汉魏故城保护机构应根据汉魏故城的具体情况,设立保护标志或界桩,搞好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汉魏故城保护范围内严禁烧窑、挖塘、取土。农业耕种、植树绿化和经批准的基本建设不得损毁地下遗迹。不得在暴露遗址上从事挖土、盖房、挖洞、开荒种地等破坏性活动。



  第十七条环保、水利部门应做好汉魏故城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洛河防洪工作,确保遗址安全。

第四章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汉魏故城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文物钻探和考古发掘。



  第十九条 在汉魏故城保护区内从事文物调查、钻探、考古发掘、学术研究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报请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转报省、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被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由汉魏故城保护机构登记造册,统筹安排,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考古研究机构在考古发掘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并尽快整理发掘报告。编制文物清单。除经批准可以留作标本的文物外,其余部分均应移交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未经发掘单位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表尚未公开的文物资料。

第五章保护经费





  第二十一条汉魏故城保护经费筹措渠道:

  (一)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数额的保护专项资金;

  (二)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重点保护项目可向省、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申请专项保护资金;

  (四)保护区内经批准进行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省政府规定收取遗址维修保护费;

  (五)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利用引进外资;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资;

  (七)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建立汉魏故城保护基金,基金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依法筹集。



  第二十三条汉魏故城保护机构的其他收入,应当作为汉魏故城保护经费的补充,全部用于保护事业。



  第二十四条汉魏故城保护经费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汉魏故城保护工作中做出以下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市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四)抢救保护文物有功的;

  (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或其他重要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文物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移动、拆除或破坏文物保护标志或保护范围界桩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保护范围内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缴国家的,由公安部门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追缴其非法所得的文物;

  (三)擅自在保护区内挖掘、取土,在重要遗址上开荒栽种,危及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在一般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构筑物或进行工程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在重点保护区修建构筑物和进行工程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在保护区内修路、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线路、取土烧窑等危害遗址安全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危害活动,拆除其建筑及构筑物,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汉魏故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由于工作失职使遗址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监察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对主要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间,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全国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200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