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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6:5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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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商会、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台港澳司)反映。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规范有序地进行,促进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祖国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包括:
(一)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
(二)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
(三)台湾商品展览会。
(四)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展览会、博览会。
(五)台湾厂商参展的全国性展览会。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条 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台湾民间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须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主办单位负责。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等)。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外经贸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之外,举办其他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审批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需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内容
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不得出现“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政治问题。台湾厂商参展的宣传品、杂志、电子出版物等资料中不得有代表“中华民国”的字样、图片、音乐等。
(二)展览会名称、展品内容、展出面积、时间、地点、筹组方案和计划等。
祖国大陆与台湾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应冠以“海峡两岸”的名称;各省(市、区)与台湾省联合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则应分别冠以该省(市、区)与台湾省之名(如:“闽台××展览会”、“沪台××展览会”等)。
展品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先进水平,有利于扩大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申请报批的单位应按要求向外经贸部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
邀请台湾厂商参展的国际性及全国性展览会、博览会,应提交有关主管单位的批件、参展台湾厂商的名单(中文)、展品内容、展出面积等详细清单,并提前一个月申请报批;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台湾商品展览会,应提交展览会的筹组计划和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参展企业及其展品的有关情况等,并提前六个月申请报批。

第四章 海关监管
第九条 海关凭外经贸部批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办理进出境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祖国大陆台资企业参加在大陆举办的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应以大陆台资企业名义参展。以台湾厂商名义参展,展出从台湾进口商品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附件二:主办单位报送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总结的内容和要求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二、展览时间和地点。
三、展览规模,包括:
(一)展览面积或摊位总数(按标准摊位3×3平方米计算);
(二)参展单位总数;
(三)举办国际性及全国性的展览会、博览会,报台湾参展单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境外参展面积(或摊位数量)及所占比例,参观人数;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对台湾出口商品交易会及台湾商品展览会,报台湾到会客商数量及相当于摊位总数的比例,洽谈项目或出口成交额。
四、参展单位、到会客商、参观人员对展览会的反映和意见。
五、主办单位之间或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之间履行联合办展协议的情况。
六、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事项或材料。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 〔2006〕23号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管理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将目前尚未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大框架下,实行统一管理考核。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主要包括下列41个单位在本单位设立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
市台办、档案局、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交通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外经贸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安监局、民族宗教局、外办、侨办、国资委、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口岸办、信息产业局、地震局、港航局、农机局、畜牧局、无线电管理处、粮食局、法制办、贸易办、海事局、盐务局、邮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烟草专卖局、外汇管理局。
  (二)办事大厅(16个)
  威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服务大厅、威海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威海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威海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威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大厅、威海市医疗保险处服务中心、威海市交通规费征收厅、威海市水务集团营业厅、威海热电营业服务大厅、威海供电营业厅、威海人才市场、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大厅、威海市职业介绍中心、威海海关报关大厅、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大厅。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内容分为五部分。
  (一)窗口设置(20分)
  满分标准: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有单独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统一悬挂“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牌子。本单位所有的许可审批服务项目(已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除外),都在窗口(办事大厅)受理和办理,一个窗口对外。有分管领导和窗口负责人,以及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职定责。
扣分标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每少1项,扣5分;办公场所、设施、牌子、人员配备,每缺少1项扣3分。
  (二)公开公示(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将办理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上墙公示,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制成明白卡,并在窗口放置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
  扣分标准:公开公示内容每缺少1项,扣2分。
  (三)事项办理(20分)
  满分标准:按规定对窗口(办事大厅)充分授权,按照《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关于一次性告知、受理、办理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办理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理顺办事程序和内部工作流程,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凭证。
  扣分标准:根据《威海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三、四、五章的规定,每违反或者缺少1项,扣2分。
  (四)制度建设(10分)
  满分标准:建立健全许可审批业务办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环境卫生等五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扣分标准:每缺少1项,扣2分。
  (五)监督评议(30分)
  满分标准:在窗口(办事大厅)公开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公开纪检监察部门和行政审批中心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年无投诉记录,年底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达95%以上。
  扣分标准:应公开的事项每缺少1项,扣2分;群众投诉经查属实,每件次扣5分;社会测评群众满意率每低于95%1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运作。市行政审批中心要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期巡查,做好情况记录。每年12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办事大厅)要将本年度工作情况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行政审批中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一定的方式,组织进行社会测评,并结合日常巡查记录和群众投诉情况,确定每个单位的得分。最终考核结果纳入市目标责任制专项考核成绩。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2〕 37号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全国安全生产监察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国家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承担下列培训任务:
(一)中央管理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包括厂长、经理,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副经理)安全资格培训;
(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资格培训;
(三)省级以下(含省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师资培训。
二、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评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对培训机构组织一次培训质量评估。
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乱收费。
三、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配备的专职正、副领导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并能坚持正常工作。同时,配备有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
(二)具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和专业对口的教师队伍。教师队伍应相对稳定,每个培训机构至少有两名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安全工程、法律专业的教学骨干。
(三)可以聘请兼职教师。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须签定聘用合用。
(四)培训规模应达到100人以上。
(五)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场地和校舍。校舍一般应包括教室、图书资料室、实验室(含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宿舍等,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00平方米。占地面积应不少于50亩。
(六)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它单位的适用土地、房屋、从事培训教学。租借培训场所必须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1简易建筑物;
2危房;
3从事正常教学的中小学;
4其它不适合培训教学房屋。
(七)配备能够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其中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5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3万册。
培训机构可以利用其它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但必须有使用协议,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申请国家级安全培训资格的单位,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申请国家级安全培训资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正常经费数量、来源及证明文件;
3领导班子、组织机构、教师队伍情况和骨干教师名单及其职称、专业;
4培训规模;
5已有占地、建筑面积、图书资料及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有关单位的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基本条件达到要求的单位进行评审,并根据合理布局原则和工作需要进行审批。
被批准的培训机构,具备安全培训资格,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七、培训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八、鼓励专业对口的专科以上高等院校或二级学院参与安全培训教学。
九、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认定办法,对省级以下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将认定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附件:

1国家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
2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登记表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