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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0:3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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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废止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7年11月3日,卫生部

《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和《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已由我部颁发。在此之前发出的(85)卫防字第46号文“关于加强食品加药管理的通知”、(86)卫防字第15号文“关于对可乐型饮料卫生管理问题的复函”均与这两个管理办法有抵触,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废止。以前由我部颁发的其他规定、通知、复函、管理办法等文件中,凡与这两个管理办法有抵触或发生歧义的,均以这两个管理办法为准。


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委):
  根据4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国家旅游局于4月21日向各地旅游局下发了《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的紧急通知》;于4月22日以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暂不实行“五一”放长假制度后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于4月27日下发了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的《关于对近期入境的海外旅游团队如何处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这三个《紧急通知》,对四、五月间全国的旅游工作部署作出了全面调整,对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有力的措施,为全国打赢防治“非典”这场硬仗作出了积极贡献。
  上述三个《通知》的执行期限(5月底)即到。国家旅游局最近根据当前全国“非典”防治情况和旅游工作的实际,在征求外交部和卫生部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请示》。吴仪副总理5月27日在此《请示》上作了重要批示:“国家旅游局在这次抗击‘非典’中表现了很强的组织纪律性,有令就行,有禁则止,很好!下一阶段工作原则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必须根据我国疫情变化和有关国家的认同情况而定。”
  根据吴仪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将我局对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通知如下:
  一、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是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继续严格把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的关口。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非典”,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世界卫生组织已于5月23日解除了对我国广东和香港地区的旅行警告。但总体来看,我国防治“非典”的形势依然严峻,世界卫生组织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五省区市的旅行警告仍未解除,旅游行业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的任务依然繁重。旅游全行业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态度,坚决克服松懈麻痺思想,继续贯彻旅游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防治“非典”大局的方针,在认真落实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的“非典”防治和控制措施的同时,继续严格把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的关口。
  二是要认真贯彻“一手抓非典防治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的方针。突如其来的“非典”灾害,使我国旅游业遭到重创,旅游经营单位面临着空前困难。为了帮助旅游等行业度过难关,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省区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各级旅游局要精心做好工作,认真抓好各项扶持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对“非典”疫情过后如何抓好本地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的恢复、发展和振兴,进行深入研究,提出规划和计划,并争取得到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以便使本地区旅游业能在“非典”疫情过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
  三是要根据各地“非典”疫情及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有限制地逐步恢复省区市内居民的国内旅游;同时根据我国疫情变化和有关国家的认同情况,有步骤地恢复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恢复本地居民在本省(区、市)内的旅游活动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须报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恢复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活动,须得到国家旅游局的正式通知。
  二、6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的具体部署
  1.为防止“非典”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扩散,在世界卫生组织尚未全面解除对我国部分省份的旅行警告前,全国各地继续坚持“不组织大型旅游活动”、“不组织跨省区市的旅游促销和旅游经营活动”、“不组织到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非典’预防、治疗、控制工作系统的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旅游”等行之有效的必要做法。
  2.从6月份起,各省区市能否恢复开展本地居民在本省区市范围内的国内旅游,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自定,全国不搞“一刀切”。
  3.鉴于世界卫生组织已于5月23日宣布解除对我国广东省和香港特区的旅游警告,从6月份起,广东省内居民可以恢复开展与香港、澳门两个特区间的团队旅游互访;但在未接到国家旅游局新的通知前,不能将粤港澳三地旅游扩大到境内其他省区市,更不要扩大到外国。
  4.从7月份起,除当时尚未被世界卫生组织解除旅行警告的部分省份外,原则上恢复开展全国的入境旅游团队接待业务,但旅游线路不要经过当时尚未被解除旅行警告的部分省份。
  5.除第3条已提及的广东省内居民从6月份起可以恢复开展团队赴港澳旅游外,在未接到国家旅游局新的通知前,其他出国(境)旅游业务暂不开展。
  6.为了做好从6月份起有限制地开放省(区、市)内居民的国内旅游以及从7月份起原则上恢复开展全国入境旅游团队接待业务的准备,各地旅游局要组织骨干旅行社做好有关对外联络工作,并要认真督导各旅游接待单位,进一步抓好4月16日国家旅游局和卫生部联合下发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落实工作。
  三、全行业需要认真把握和统一认识的问题
  全行业的同志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遭受“非典”重创的我国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能否较快恢复和发展,并不取决于我们的一厢情愿,而最终取决于我国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取得抗击“非典”的最后胜利,赢得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在世界卫生组织没有全面解除对我国部分省份的旅行警告之前,在我国各主要客源国没有解除赴华旅游劝诫令之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解除对中国公民的入境限制之前,我国的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很难有明显恢复和突破性发展。全行业同志要认清这个形势,克服盲目乐观情绪,继续把功夫下在防控“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上,在加强旅游健康安全、加强内部人员培训,改进旅游管理服务、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上,为全国取得抗击“非典”的最后胜利做出更大贡献。
  请各省区市旅游局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旅游经营单位,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有新情况需作调整,国家旅游局将及时下发新的通知。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自2003年起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和很多企业积极响应,截至日前,共8家企业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2004年11月12日,我局举办了首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授牌仪式,曾培炎副总理发来贺信指出: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希望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受牌企业要再接再厉,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带动更多企业加入到环境友好企业行列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目前,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地方环保部门、企业的经验均很不足,为提高这项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计划性

  自2005年开始,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制订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年度计划,并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计划做出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

  二、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创建工作方案

  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大体分为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二)分析差距,制定方案;(三)组织实施,整改提高;(四)自评自审,查漏补缺;(五)编制材料,申请验收。对开展创建活动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指导其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3〕92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附件2)。

  企业应当按照创建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整改措施。省、市级环保部门应当跟踪创建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在创建工作的第五阶段,企业应当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编写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应反映本企业创建工作过程。技术报告主要反映创建工作的成果(附件3)。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将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一并作为申请文件的附件。

  三、做好初步审查和推荐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企业创建工作进行初步审查,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符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指标的企业,要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到我局,并附企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四、加强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管理

  对于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帮助企业持续改善其环境行为,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一)帮助企业落实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其有不符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要求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将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告我局,我局将取消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三)指导、督促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落实与省级环保部门签定的《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发布企业环境保护年报。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可参照我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作为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广泛宣传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积极意义,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工作。重点流域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的要求,抓紧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善于发现本地区自律守法、环境表现突出、环境与经济双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引导他们参与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工作。

  附件:1.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

   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