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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国家赔偿免责情形吗/戴洪斌

时间:2024-07-23 01:51: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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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国家赔偿免责情形吗

戴洪斌


  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专门用三个条文,对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作了规定。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的刑事赔偿范围。第十七条则是对赔偿的排除,有的称该条规定的是国家免责情形,这种习惯说法还很流行。果真是这样的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六种情形下,规定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原文用的是“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 “国家免责”的字样。下面对这几种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或者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案件的羁押赔偿上,一般是以结果来论的,但后来确定被羁押人不构成犯罪,羁押的有关机关要给予国家赔偿。这国家赔偿法这项规定的情形中,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但是该公民实际并未构成被羁押和被处刑罚所指的犯罪,对其作出的羁押和判处刑罚实际是对无罪之人的羁押、判处刑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既然也属于被错误拘留或错误逮捕,似乎也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无罪之人进行羁押和判处刑罚,一般来说,就应该给予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虚伪供罪和伪造罪证导致被羁押和或者被判处刑罚,则作为了一个特殊的情况,特殊就在于造成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自己的故意。国家赔偿法将这一情形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外,对于公民自已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给予国家赔偿。这里确定国家是否实际给予国家赔偿,不以公民不构成犯罪的结果作为国家赔偿的判断依据,而以公民的虚伪供罪和伪造罪证作为判断依据,以此来确定国家不承担责任,而予以特别的排除。这条属于国家赔偿的免责情形。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后改为十七、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规定的情形。

1、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七条从刑事责任年龄角度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所说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应是指第三、四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一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自然不负刑事责任。刑法条文用的是“犯罪”一词,确定了这两种年龄人的相关行为仍然构成犯罪,是有罪之人。只是因为年龄小的问题,而由法律规定其不负刑事责任。由于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故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以及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条件,国家也当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的情形,本来就是国家无责,不属于国家赔偿免责。

2、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刑法第十八条从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角度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有关的是,刑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三款。
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明确了由于其行为能力的严重缺陷,缺少构成犯罪的要件,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当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上的严重缺陷,其作出危害他人的行为,虽然其行为和损害结果上已经达到了刑法罪责的标准,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他人的安全和社会秩序,也是为了对精神病人自身安全的考虑,还是为了查实行为人是否真是精神病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羁押就是应该的了。因为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因此被羁押,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就属于对无罪之人的羁押,而对于无罪之人的羁押一般要给予国家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作了排除性规定,规定国家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国家不予赔偿就应属于免责情形了。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在具体的刑事处罚上,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因为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对其羁押自然无责,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予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后改为第十五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是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大部分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才不认为是犯罪的,但还属于犯罪的范畴。故不应作为错误逮拘留或错误逮捕给予赔偿,当然不属于国家免责情形,而是国家本来就无责,本就不承国家担赔偿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本来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已经构成,本来就不应对其给予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免责情形。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行为人构成犯罪,也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因为国家特赦令的发布,得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本不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免责情形。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自诉人没有告诉,法院不能对相关人进行判决,有罪判决更谈不上。撤回自诉情况下,法院就不会对没有原告的自诉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也不会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这种情形下,无法从法院判决的角度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也许实际有罪,也许实际无罪。由于缺乏判决,对其有罪无罪无法律文书来明确认定。按照非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精神,应推定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无罪。这种情形下,如果对其羁押,一般应认定为是对无罪之人的羁押,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对无罪之人羁押应予国家赔偿。但是由于自诉案件自诉人主动撤诉,致使自诉案件无法继续下去,无法作出判决,也是为了鼓励自诉案件中双方多少人的和解,增加社会和谐稳定因素,对撤诉法院一般是准许的。撤回自诉一般是在自诉人和被告人和解、谅解,得到妥善处理情况下作出的,即使是之前法院对被告人作出了羁押决定,也在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中得到了理解和妥善解决,一般不会再在撤回自诉后被告人再就羁押提出异议和赔偿要求,即使提出也很少。而且,被告人实际是否存在有罪,确实界定,如果不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继续进行审理判决,还真的说不清。基于以上各种考虑,即使在自诉撤回对被告人作了羁押的,也不给予国家赔偿。这种情形应属于国家赔偿免责。

  被告人死亡的,情形与告诉案件相类似。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作分析。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制定的《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吉林省应用信息技术
改造传统产业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方针,紧密结合我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企改制,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把应用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产业生产力水平作为主要方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取得经济效益为目标,加大政府协调、引导、促进和推动力度,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我省传统产业领域的应用,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我省传统产业的持续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信息技术在传统制造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传统工业50%以上的信息技术装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重点大中型企业50%以上实施企业资源计划(ERP),40%以上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60%的流程型企业初步实现管控一体化,生产过程主要环节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离散型企业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应用普及率达到90%,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普及率达50%;资源型企业全面推广安全生产预警、环保监测、生产调度指挥、资源数据库等先进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主要方向

(一)信息技术应用的重点。

改进企业的生产过程,实现技术创新;改造企业的运营模式,实现管理创新;改造传统产品,实现产品创新。

(二)信息技术改造和应用的重点行业。

1.机械制造业。重点围绕汽车、轨道客车、装备制造等行业展开。汽车及行走机械行业主要推广应用以下信息技术:燃油喷射电控装置(EFI)和节油环保型电子点火装置等;电子控制自动变速器、电子控制悬架系统、防抱死制动系统、汽车导航系统、汽车动力转向和巡航系统等;汽车防撞系统、防盗系统、安全带及安全气囊系统等;车载通信系统、各类显示系统、自动跟踪系统、汽车网络设备等;汽车空调、灯光、音响、冰箱、电视、带记忆功能的座椅、中央门锁控制和有关仪表等;汽车设计、制造与试验系统及软件;汽车电脑及传感器应用。

2.石油化工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生产设备的改造及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应用能满足现有沸腾炉、链条炉改造需要的信息控制技术,对全行业数百台经常性运行的锅炉实现微机控制。对化工生产过程实施计算机监测监控,实现闭环控制,提高生产过程的自动化程度。建设省内规模炼油、化工企业计算机集散控制系统,逐步实现开放式的智能控制。

3.冶金制造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生产过程高速控制系统,发展冶金生产工艺智能化和管理信息化技术,鼓励开展智能技术在系统设定与控制、质量检测与设备诊断等方面的研发和应用。鼓励智能化成套工艺装备的国产化和产业化,以及引进系统的二次开发。钢铁生产过程,主要推广应用高炉多媒体计算机集散监控、转炉炼钢终点动态控制、电炉炼钢智能控制、连铸机结晶液面监测控制和二冷段汽化冷却控制、连铸坯质量控制、钢铁工业炉智能燃烧控制、带钢热连轧控制、带钢冷连轧控制等系统。

4.建筑建材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计算机控制技术、计算机辅助施工技术在建筑设计、建材生产、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应用。水泥企业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计算机控制。

5.轻工制造行业。食品、制糖、酒业、饮料等行业以生产过程自动化、发酵罐控制、工艺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信息化为重点,建立采购、库存、配送、市场、信息等一体化系统;塑料行业以注塑及复合膜生产工艺控制为重点;造纸行业以实现控制连续蒸煮、烘干、水分、定量等为重点,逐步推广集散控制系统(DCS)应用。

6.纺织化纤行业。纺织服装行业推广应用PLC可编程序控制、提花织物CAD/CAM系列产品、印花激光制网CAM系统、圆网和平网印花机传动系统控制、染色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数字式喷射印花技术、计算机测色配色和数码纺织印染等系统。

7.医药行业。重点是实现中成药灭菌和抗生素发酵等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药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建设全省药品连锁经营及配送中心网络系统和药品采购招标网。医疗行业信息技术应用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为重点,发展远程医疗网络。

8.煤炭、森工等资源型行业。重点推广应用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实现高度集约互动;煤矿生产要建立安全和生产信息实时处理、综合调度决策支持、生产指挥等为一体的综合监控调度指挥系统;采矿业要建立动态三维电子矿图,对矿井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救灾、通讯等动态系统,实施对采掘关系的动态数据及图形管理,实现瓦斯动态图形监测、矿山压力动态图形监测等。

9.农、林、水利行业。重点应用自动控制、监控、遥感、数据库等技术。完善粮食收购、存储、调运和管理全过程的计算机管理和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农、林、水利的基本数据库群。建立水利工程监控及管理、水质自动监测、水域及水库群洪水预警、防雹实时监测等系统。

10.流通与社会服务行业。推进大型商贸企业自动化、网络化及商场和流通过程信息的网络化,大、中型卖场广泛应用电子收款机、POS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条形码技术、无线射频识别标签(RFRD),对商场进、销、存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推动交通运输、商业物资、邮政等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旅游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实现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完善金融和保险的电子支付、客户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环境监测与城建、道路管网与国土资源管理、产权管理等信息系统。

(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城市。

1.长春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汽车、机械、建材、轻工、食品深加工、仪器仪表等行业,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长春软件园。

2.吉林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化工、电力、冶金、轻工、纺织、机械装备制造等行业,形成一批市级信息资源平台。

3.通化市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医药、食品、冶金、轻工等行业,提升特色行业的产品开发水平。

4.延边州重点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机械、医药、森工、轻工、林产品加工等行业,加快制造业企业生产装备的数字化水平,提高数控装备和软件的研发与生产能力。

5.省内其他城市也要结合传统产业发展的实际,确立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方向和任务。

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组织保障。

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由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省信息产业厅、发改委、经委、科技厅等部门分工组织实施。各市州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和本行业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实效。

(二)加大投入,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资金保障。

强化企业投资主体意识,加大对信息技术应用的投入。发挥金融机构作用,加大贷款投入。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推荐重点示范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公益性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导向性补贴。国债补助项目等向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倾斜。各市州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对列入国家“倍增”计划和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的重点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

(三)加强培训,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人才保障。

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要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培养。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进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信息化知识水平。加强高水平专业人才的引进,营造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服务体系建设,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供环境保障。

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中心、软硬件服务商等方面的作用,培育信息技术推广、咨询、培训、监理、服务机构,建立网络化的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各类物流中心,引导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加快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个人和政府信用系统,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镇东所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市工作,保障和促进了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实现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良好开局。立法工作稳步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监督实效增强,推动了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意志的一致性,较好地履行了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报告对2003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对2004年工作的意见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重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四次全委会、市委第二次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根本任务,以新的思路和新的举措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立足于我市实际,同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监督工作,完善监督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努力推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