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健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配备依法取得导游证书的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档案,保存有关资料。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二)公开线路内容;
(三)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和标准;
(四)使用合法票据;
(五)公布投诉电话;
(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或采用其他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招徕旅游者,排挤其他旅行社;
(二)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三)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四)擅自加价、提价,合同外收取费用;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八)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日游活动中,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语言、举止不文明的;
(三)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
(四)损坏旅游设施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化部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的申报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批准。
二、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须由经文化部批准的具有涉外演出经营权的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或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申请涉外演出经营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三、申办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中央部门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文化部申报。
四、申报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报件应载明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外方团体名称或个人、演出时间和地点、主要节目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
(二)与外方签定的演出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中外文两种文本)。协议书或合同意向书应载明来华人数、主要节目、演出时间和场次、地点、场所、节目制作要求、演出票务及收入结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违约责任,双方签约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等。项目未经文化部批准,不
得签定正式合同。
(三)外方团体简介及来华人员名单。
(四)演出节目单和节目录像带。录像带应包括节目单所列的主要节目,能够体现其演出的总体风格,并按播放顺序注明节目名称。歌曲应附中文歌词。
(五)到外地巡回演出的,应有演出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的同意函。
五、负责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核后报文化部。
六、经批准的演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发布演出广告应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不得擅自将外国来华演出的一个团体分散组队演出。
八、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文要求实施演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变更主要演出人员、节目或变更时间、地点、主承办单位,须按程序另行报批。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外演出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涉外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随时向文化部报告。
十、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