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毛德龙

时间:2024-07-09 10:0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平等与差别之间——
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

毛德龙


一、引 言
民营企业在中国近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被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压迫到与官僚资本和外国资本结合的,一个在夹缝中求生存,在困难中求发展的不平凡的经历。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又对民营企业进行了渐进性的社会主义改造,民营企业一度在中国大陆失去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创造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理论取得重大突破,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科学的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提出更是使民营企业找到了发展的广阔空间。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1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取得显著进步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而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两个理念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2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3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4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5
三、应当注意的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 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 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
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 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企业
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结 语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在时下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各地、各部门推出的招术异彩纷呈,其中当然不乏一些真知灼见,但也出现了一些未经理论上的认真分析和整理,对社会、国家百害无一利的举措,这一切都确实到了应当反省的时候了。而法律理念上的反思和整理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明灯,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才从法理念的角度做了一个粗浅的分析,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毛德龙,男,1997年3月出生,山东省日照市人。现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截止目前,共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三篇在最高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上获奖。参加过三个课题研究,其中《破产法研究》系司法部部级课题。


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

1989年8月1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以下简称教育电视台、站)的管理,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小功率教育电视台频道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教育电视台、站,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三条 各地教育电视台、站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贯彻“小功率,多布点”和“谁建站、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根据教育的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范围建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教育电视台;
(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建立教育电视收转台;
(三)教学单位可建立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
第四条 教育电视台、站的任务:
(一)教育电视台可以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电视节目,并可制作、播出适合当地教育需要具有地方特点的教育节目;
(二)教育电视收转台可收转中国教育电视台、地方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节目,不自制教育电视节目;
(三)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只接收或收录、复制中国教育电视台、地方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节目;
(四)教育电视台、站播出的节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播出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并应按其服务范围和对象,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选择、组合、编排教育节目,按照教育对象合理调整安排播出时间;
(五)凡需接收外国卫星电视教育节目的院校,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国家教委备案,方可接收指定国家卫星播出的特定教育电视节目。收录节目应有专人严格管理,只做内部参考,不准复制外传。
第五条 建立教育电视台和收转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要的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利用卫星电视开展教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地方建台的投资和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经地方政府批准也可向受益部门集资。各地用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建立教育电视台和收转台,其电视发射功率不超过300瓦的建设投资,经省计划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不纳入地方基建计划控制规模;
(二)有必要的设备和供电条件;
(三)有适宜建立电视发射台的场地和工作用房;
(四)有必要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他们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教育电视台、站的建设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依托现有电教单位和学校建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人员编制。
第七条 电视发射台的功率、天线高度和辐射方向应以电视覆盖人口密集区域为原则。除大中城市外,一般建中、小功率的电视发射台。
第八条 需要设置、使用教育电视台和收转台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领取执照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卫星教育电视接收站的设置、使用,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教育电视台、站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台站的安全运行,对频道干扰及其他危害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和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播出机房要有安全保卫措施;播出磁带必须严格管理;播出机房不得设置话筒和摄像机,不得作现场直播。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有职能机构负责本系统教育电视台、站和频道的管理工作,参与地方无线电频率协调,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区别情况处理,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播。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

  为支持各地开展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中央财政设立了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为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急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内河航道应急抢通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河航道包括:

  (一)《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中的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

  (二)国境国际河流航道;

  (三)其他重要航道。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因洪水、枯水或流冰损毁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费用;

  (二)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三)国境国际河流航道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所发生的应急抢通费用;

  (四)突发事件等其它原因应急抢修、保通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应急补助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原则上不超过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工作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的50%给予补助。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应急补助资金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格式附后):

  (一)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二)本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情况及相应的文字、图像资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报材料,负责整理、汇总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完成情况,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本年度应急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建议。

  第八条 财政部对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应急补助资金年度补助分配方案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下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得到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具体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当地应急补助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附表.xls
http://j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gui/201109/P020111008572841720990.xls

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
(20 年度)









申报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盖章)
(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二○ 年 月 日


编制要求

1 概述
1.1 基本情况
简述省区航道、航运和管理等基本情况。
1.2 航道及航道设施损毁情况
损毁原因、受损情况、对航运、通航安全及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1.3 应急抢通实施总体情况
实施的项目、主要措施、工程量及费用等。
1.4 应急抢通的总体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1.5 编制的主要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定额等。
2 应急抢通项目实施情况
(每项应急抢通项目按以下要求编写)
2.1 ××应急抢通项目
2.1.1 时间、地点
应急抢通项目所在河流的名称、河段、航道养护等级和维护类别、损毁时间等。
2.1.2 应急抢通原因及必要性
因洪水、枯水、流冰等特殊水情,台风、泥石流、滑坡、地震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航道及航道设施损坏、通过能力降低、滞航、堵航、断航、通航安全隐患等情况,或因国防、外交或特殊航行等需要,需对航道、整治建筑物、过船设施、航标等进行应急抢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1.3 应急抢通项目内容及实施情况
2.1.3.1 测量
测量范围、测量方案、测量时间、测图比例及工程量等。
2.1.3.2 航标
航标配布现状、损毁情况、恢复与调整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3.3 疏浚
航道出浅情况、疏浚方案、实施时间及疏浚工程量等。
2.1.3.4 整治建筑物
护岸、护滩、坝体等整治建筑物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5 过船建筑物
过船建筑物水工结构、闸阀门、设备设施、引航道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修复工程量等。
2.1.3.6 其他
清障、扫床等抢通内容和航道工作码头、船艇、站房、观测、监控设施等损毁情况,实施方案,实施时间及工程量等。
2.1.4 应急抢通费用
测量、航标、疏浚、整治建筑物、过船建筑物等单价及费用。
2.1.5 应急抢通效果
主要包括航道及航道设施恢复、航道安全与保通、航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2.2 ××应急抢通项目


3 问题及建议

附件:
1.20 年度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汇总表;
2.图片及影像资料,主要包括损毁情况、修复过程、实施效果等;
3.气象、特殊水情、台风、冰情、泥石流、滑坡、地震等有关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5.上一年度应急抢通工作总结及资金使用情况。
排版格式要求

按Word或Wps排版,页面设置参数为:
页边距:A4版面,纵向,上下边距各2.5cm,左边距3.0cm,右边距2.5cm;
版面:行距28磅,字符间距为标准。
题目:仿宋二号加粗。
标题:
一级标题:1 、2 ……小三号仿宋加粗;
二级标题:1.1、2.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1.1.1、2.1.1 ……四号仿宋加粗;
三级标题下设标题依次排列为1.1.1.1……,四号仿宋不加粗。
标题左缩进0字符,章节序号与标题名之间空1个空格。
正文:四号仿宋,段首左缩进2字符,段前和段后均为0磅。英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附表:A3版面,横向,表名居中,字体为黑体,字号为14,表内字体为仿宋,字号为8。
报告统一插入页码,下边距1.75cm,居中。